招生学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郑州警察学院
南京警察学院
四川警察学院
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体检要求
(1)外科
①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②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③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无驼背,无文身,无腋臭,无下肢静脉曲张。
④两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
⑤面颈部无瘢痕,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身体其他部位无影响功能的瘢痕、斑痣、囊肿等。无瘢痕体质,无传染性皮肤病。
⑥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或者明显影响形象的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鼻洞、唇洞及着短袖时手臂裸露部位囊肿或瘢痕等),无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
⑦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⑧无手指、足趾畸形或者残缺,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无重度皲裂症。
⑨无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无严重四肢骨折史,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不超过20度,无肢体功能障碍(如下蹲不全、步态异常等)。
(2)内科
①血压: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②心率:每分钟大于50次或小于110次(排除病理性改变)。
(3)眼科、耳鼻喉科
①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②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③听力:单侧耳语不低于5米。
④嗅觉:正常。
⑤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疾。
(4)未纳入以上体检标准,但患《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患病经历申报表》中所列病名,以及影响考生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的其他疾病。
(5)考生在参加现场体检时,承诺未通过服用药物、使用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压药物、佩戴角膜塑形镜、使用拉伸增高器械等)弄虚作假,干扰体检结果;如实申报患病经历,提交《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患病经历申报表》。
2.复测复检
(1)当场申请复检。考生对视力、身高体检项目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体检室内当场申请1次复测,由同检室内另一组体检人员复测,复测结果为最终结论。
(2)申请专家复检。考生对“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共同性内、外斜视超过15度”“两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或者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面颈部无瘢痕,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身体其他部位无影响功能的瘢痕、斑痣、囊肿等”“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或者明显影响形象的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鼻洞、唇洞及着短袖时手臂裸露部位囊肿或瘢痕等),无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心率异常”“心脏听诊有杂音”7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由体检复检专家组复检1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除以上项目外,均不得提出专家复检申请,以现场检测结果为准(考生和家长自行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予采纳)。
3.综合审核
现场体检项目,以现场体检结果为准。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的主检医师根据现场体检复检情况,参考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提供的考生高考体检表等材料,结合考生填写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患病经历申报表》,综合作出体检意见,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云南省公安厅政治部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体检意见,作出体检结论。
4.其他事项
(1)考生在体检中有不合格项目的,则体检结论为不合格。考生本人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参加余下的体检项目,如放弃,离场后一律不得返场。其中,视力、身高或体重指数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环节的体检。
(2)发现并查证考生的承诺、申报不属实的,体检结论不合格,由考生本人承担取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投档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后果。
(三)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体能测评统一使用电子测试仪,测评成绩通过在运动场和家长休息等候区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同步公示,接受监督。体能测评实行全程录像。考生及监护人须自行评估身体条件,考生参加体能测评前,现场填写《考生体能测评承诺书》(考生参加体能测评,视为知晓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同意参加)。考生因自身身体、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体能测评中出现受伤、致病、致残、死亡等,监护人及考生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在体能测评现场提供医院急救服务,因急救所产生的费用,由监护人及考生自行承担。
(四)面试项目和标准。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其中,报考动机通过面试考官提问,考生回答的方式进行辨识;思维表达能力主要辨识考生是否有口吃、嗓音明显嘶哑和其他情形;身体协调能力主要辨识考生是否有肢体功能障碍(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下蹲不全(考生两足跟与肩同宽,大腿和小腿不能相接触者为下蹲不全,凡膝后夹角≥90度的为不合格)、步态异常(采用齐步、正步、跑步的方式辨识)和其他情形。
考生在招生测评期间,因自身原因离场的,视为主动放弃,不再重复安排体检、体能测评和面试。